本报讯(记者 李翊铭)为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决策部署,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,海淀法院执行局聚焦与群众紧密相关的涉民生案件,组织开展涉民生专项集中执行行动,持续加大拘传、拘留等执行强制措施力度。今年以来,海淀法院执行局已执行到位金额共计25亿元。
清明节“小长假”前的北京西站人来人往,当一批批游客即将踏上旅途时,海淀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李震也出现在人群中,准备“迎接”一位“久闻其声不见其人”的闫某。记者了解到,闫某是北京某飞行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不久前,经海淀法院审理判决,北京某飞行教育公司需要各支付前期拖欠公司员工陈某、魏某的奖金差额18万余元。判决生效后,北京某飞行教育公司未为履行,陈某、魏某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。
当李震了解到闫某将乘坐动车从外地到达北京西站后,在北京西站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提前到达站台,准备为闫某接站。然而在火车到达后,执行法官却并未在根据执行办案系统反馈的14车厢找到闫某。经向乘警了解,闫某上车后将14车厢的二等硬座升级到了11车厢的软卧。随后在确认闫某身份后,迅速将其控制并传唤至海淀法院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》第三条的规定,被执行人为单位的,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,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、实际控制人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、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。“限制高消费令上明确写着,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,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、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。‘限高令’不是一纸空文,闫某的行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,法院可对闫某采取拘留、罚款等惩戒措施。”李震介绍。
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,经申请执行人陈某、魏某同意后,闫某向法院指定账户汇入18万元,同时以个人名下向陈某、魏某出具了欠条。
“目前,海淀法院执行局发挥多部门、常态化执行联动机制,保持执行高压态势。运用执行局与其他部门联动机制,充分发挥合力,综合运用各类执行措施,把强制力聚焦到规避执行、逃避执行、抗拒执行的依法打击和惩处上来,形成了良性循环的工作机制,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。”海淀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。